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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

2013-03-27 10:28:417273次浏览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的政策精神,助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

(一)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允许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三)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允许适当吸纳非本地籍会员加入本地行业协会。允许港澳台人士投资兴办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加入我市行业协会,其代表可担任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负责人职务。允许跨行业、跨地域组建行业协会。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的会员数量不够50个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

(四)逐步扩大异地商会登记范围。除地级市外,历史约定俗成地区以及县级同一籍贯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市投资兴办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企业也可以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允许各异地商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二、进一步简化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程序

(五)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取消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审批环节。社会团体发起人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拟成立社会团体名称的批复,开展筹备工作,并于筹备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六)取消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预先核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成立登记时拟定的名称及其他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指导,一次性告知改正。

三、进一步减轻社会组织办理登记负担

(七)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时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有困难的,可暂缓提交,由登记管理机关先审查其他规定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补交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交。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可以暂缓提交验资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先审查其他规定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补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

四、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效率

(九)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制定全市社会组织登记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标准、办事指南以及有关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各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市里统一的标准办理登记业务,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项目和条件。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社会组织申请办理登记事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认真做好政策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提交文件齐全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或文件不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在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对社会组织申请换发、补发登记证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述时限均为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起计;登记管理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期间不计入在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批时限低于上述期限的从其规定)。

五、附则

(十一)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此前我局制定

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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