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暂行办法

2013-03-27 15:31:036601次浏览

为规范广州市白蚁防治市场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现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按照《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10年广州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和《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会员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广州市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行业规定,针对白蚁防治市场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会员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 会员违规行为由理事会根据具体事实来确定,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当事人有异议,由理事会依据违规事实,按照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处理。理事会成员涉嫌违规违章,在整个调查处理过程中实行当事人回避制。

第二条 违规违章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秘书处根据举报,经过调查,核实后报理事会启动认定工作;

二、理事会根据事实做出处理决定;

三、由秘书处通知被处理的会员单位,并监督实施;

四、被处理单位接到处理决定后,接受处理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秘书处填写接受处理单,如需申诉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申诉书;

五、被处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

六、整改完毕后写一份“整改报告”交协会秘书处。

七、理事会根据整改报告,检查整改情况,经理事会讨论,符合要求的由会长签发《整改合格通知书》,需要进一步整改的,由会长签发《整改意见书》。

第三条 申诉

一、被处理单位接到处理决定后,如需申诉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申诉书,超过三天视为接受处理;

二、秘书处接收申诉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理事会在秘书处调查审核的基础上重新讨论认定。

四、不接收申诉的情况:

 1、未告知理事会任何理由,不进行合同备案的,不缴纳相关费用的;

 2、违规违章的事实清楚,如:在投标报价或合同条款中低于《公约》价格的、有明显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二部分 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第二条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第二条有关规定,暂停其资质2年,并进行行业内通报和媒体公告,以下情况皆视为违反《公约》第二条规定:

一、所签白蚁防治合同单价低于《公约》中规定的价格;

二、所签白蚁防治合同单价和总价不吻合导致实际单价低于《公约》中规定的价格;

三、合同总面积以报建审核书为准,为了压低总价故意少算建筑面积的;

四、在投标或接受业务时,报价低于《公约》中规定价格的;

五、备案合同之外,另有补充协议及合同者,经查实其中内容有违反《公约》第二条有关规定的;

六、为了获取业务,使用其它办法使价格低于《公约》中规定价格的;

七、改建、扩建应按新建价格执行,价格低于《公约》中规定价格的;

 

第三部分 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第三条和《广州市白蚁防治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第三条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会员单位采用虚假文件获取资质,经查证属实,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并取消其资质;

二、会员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经查证属实,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改正,予以严重警告处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逾期仍不改的,暂停资质六个月;

三、违反《广州市白蚁防治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况下,会员单位没有按规定到协会办理变更资质证书,经查证属实,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改正,予以严重警告,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逾期仍不改的,暂停资质六个月;

 

第四部分 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第七条、第八条和《广州市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会员单位上述违规行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如签订合同后未按《广州市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到协会办理工程合同备案手续的,一经发现,予以书面警告,限期补办工程合同备案手续;限期不补办,暂停资质2年;

二、未在协会备案,直接到其它部门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的,一经证实,暂停资质2年,除在行业内通报外,同时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必要时在媒体上公告;

 

第五部分 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 违反以上条款,经查证属实,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改正,予以严重警告处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逾期仍不改的,暂停资质六个月。

 

第六部分 其它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八条 因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被暂停资质6个月的,6个月内仍没有按理事会意见整改的,暂停资质一年。暂停资质期间,会员单位私下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暂停资质2年;

第九条 工程转包、分包的,限期停止转包、分包,工程仍由原合同单位收回,限期不改正的暂停资质6个月;

第十条 会员单位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信誉,经查证属实,将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限期不改正,予以严重警告处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逾期仍不改的,暂停资质六个月;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泄露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经查证属实,将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限期不改正,予以严重警告处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逾期仍不改的,暂停资质六个月。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串通招标者,用不正当方式排挤其他会员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经查证属实,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改正,予以严重警告处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逾期仍不改的,暂停资质六个月。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经查证属实,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限期不改正,予以严重警告处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逾期仍不改的,暂停资质六个月。4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公约规定或市场规则的其他行为,经查证属实,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改正,予以严重警告,进行行业内通报;通报后仍不改正的,暂停资质六个月。

第十五条 因施工质量、服务态度、责任事故等原因被投诉,经查实,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被媒体曝光,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暂停资质六个月。

第七部分 其它:

第十六条 处理逐步加重原则

凡受到处理的单位,拒不执行理事会处理决定,处理将逐级加重,“警告——严重警告——暂停资质六个月——暂停资质一年——暂停资质二年——取消资质”: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严重警告:警告处理后,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暂停资质六个月:严重警告处理后,逾期仍不改的,暂停资质六个月;

四、暂停资质一年:暂停资质六个月后,未达到理事会整改要求的,暂停资质一年;

五、暂停资质二年:暂停资质一年后,仍不能改正的,暂停资质二年;

六、取消资质:暂停资质二年后,仍不能改正的,取消资质。

第十七条 暂停资质期间,资质证书由秘书处收回。

第十八条 暂停资质和取消资质,除行业内通报外,另通报给相关部门,必要时在行外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由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八月一日起实施。二00八年一月十七日和二0一0年六月十日印发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申明 :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联系电话:020-81081651 E-mail:info@gzact.org.cnICP证: 粤ICP备19123096号

Copyright © 2019-2023 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艾迪品牌策划